|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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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4107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住***。 负责人:张春雨,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陈颖思 人民陪审员刘全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晓飞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