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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4107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住***。

负责人:张春雨,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陈颖思

人民陪审员刘全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晓飞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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