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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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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汉上海二分公司设计费60万元;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342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31
发布日期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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