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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汉上海二分公司设计费60万元;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1342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