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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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格兰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7)粤1803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 二、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货款24775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2250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3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该笔款项之日止); 三、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774000元给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设备维修费230000元给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 五、驳回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790元,由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2797元,由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357元,由广州新普利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540元;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8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