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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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义和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华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义和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9679元予原告广东华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昆明义和电器有限公司、***应以上项货款149679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东华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昆明义和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广东华泉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293.5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