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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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电投常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平罗县龙盛彩钢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瓜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罗县龙盛彩钢厂工程款319900元; 二、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平罗县龙盛彩钢厂逾期工程款违约金5065.08元(319900元×4.75%÷12月×4月); 三、驳回原告平罗县龙盛彩钢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由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89元,由被告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