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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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水泥款本金403,310.00元及利息(以货款本金260,1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以货款本金143,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1.20元,减半收取5,680.60元,由鹤岗市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