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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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车辆损失,共计1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302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该费用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在上述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