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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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米山P.042.5水泥600.3185吨; 三、驳回上诉人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072元,减半收取3036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2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72元,均由被上诉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