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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广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益阳大通湖通诚测绘有限公司
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9)湘099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9)湘099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4779820.8元及违约金1339481.3元(计算至2019年9月28日)。后段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款本金4779820.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驳回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本诉受理费34353.58元、反诉受理费15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362.58元,由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631.2元,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731.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18元,由益阳市大通湖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9999.7元,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21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9-2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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