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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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181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浏阳市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浏阳市澄潭江煤矿有限公司损失1421.01万元”; 三、驳回浏阳市澄潭江煤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800元,鉴定费180000元,合计370800元,由浏阳市澄潭江煤矿有限公司负担194000元,由浏阳市财政局负担17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00元,由浏阳市财政局负担140800元,浏阳市澄潭江煤矿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