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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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借款本金50600元、利息3928.04元(计算到2019年9月22日),并继续支付以50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市支行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为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