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 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曹县营销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曹县营销部返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下欠借款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以下欠借款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曹县营销部上述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菏泽烟草有限公司曹县营销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