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筱盛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4032826.77元(暂计至2019年2月18日),并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筱盛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海阳市开发区商贸城、海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第××号、第201400088号、第××号、建筑面积共计13492.46平方米的房产及海国用(2014)字第2429号、第2430号、第2431号、第243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使用权面积18180.3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烟台筱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