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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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洞堡支行 贵州新惠安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新惠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洞堡支行借款本金1987302.0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在2017年10月24日前共计137841.97元,2017年10月25日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新惠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洞堡支行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洞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3元,由被告贵州新惠安商贸有限公司、***、***、***、***、鼎盛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