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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致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
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四安砖瓦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东支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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