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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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桦南县顺达客货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本院(2020)黑08民终971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维持第二项; 二、改判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补偿给原告***中止执行执行期间利息损失1416059.4元(以1233万元为本金,中止执行期间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计749天,利息损失按银行贷款利率0.46%计算)。本判决全部款项于判决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8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841元,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6097.06元,***负担125584.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