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7,895.8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36,21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负担119元,第一被告负担1000元。第一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