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武隆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市武隆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为23981.9元,其后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2.1125%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武隆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