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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7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牙齿正畸治疗费12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被告重庆嘉一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