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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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猪八戒宜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26.49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猪八戒宜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以本金6726.49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猪八戒宜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700元; 驳回原告重庆市猪八戒宜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