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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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景东银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4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4年9月30日至付清为止的违约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被告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