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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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抚养费、营养费等损失132975.33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2367元,原告***负担570元;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