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防城港美好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变更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9)桂06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25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第一部分利息为截至2016年2月6日,利息为649488元;第二部分利息以25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上诉人***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扣减已支付的16万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90.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均由上诉人***、广西防城港美好涂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