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金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1年10月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回迁安置房屋价款、过渡补助费及越冬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1085元。(以后发生的过渡补助费为每月762元、越冬补助费为每年1,000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支付本判决第一判项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