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借款本金264870.54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31135.10元,自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日的罚息、复利114235.42元,2019年8月2日以后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可在其实际履行连带付款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4元,由被告***、***负担(未交),由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以上应由被告***、***、***负担的执行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