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130.2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计算至透支款全部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支行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