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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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市天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城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曲靖市天道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5,361,925.23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本金3,851,591.9元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76.00元,由被告曲靖市天道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9,453.39元,其余由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