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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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麒麟区东恒经贸有限公司 曲靖恒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曲靖东蓝经贸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滨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靖麒麟区东恒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滨分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270万元和自2019年3月30日起到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曲靖恒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98000元,由被告曲靖麒麟区东恒经贸有限公司、***、曲靖恒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