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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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4月20日的利息202000元,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偿清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