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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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谭 君借款47600元、利息6223.92元,共计人民币53823.92元。 二、驳回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5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