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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赛福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5103980.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第一笔代偿款84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18日计至2019年9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代偿款总额15103980.8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市赛福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14040元; 三、若被告柳州市赛福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赛福机械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地证津字第XX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柳州市赛福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柳州市赛福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88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4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赛福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8840元,由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5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