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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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土豆款8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