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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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马建国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建国支付违约金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预交1093元),由被告***负担557元,其余部分由原告马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