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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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邮编050200,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