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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8)甘07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生产的大板西瓜种子的经济损失9716元(69.4公斤×140元),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80%即7772.8元,由被上诉人***自负20%。

上述第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2元,上诉人***承担45元,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由被上诉人***承担22元,上诉人***承担45元,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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