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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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8)甘072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生产的大板西瓜种子的经济损失9716元(69.4公斤×140元),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80%即7772.8元,由被上诉人***自负20%。 上述第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22元,上诉人***承担45元,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2,由被上诉人***承担22元,上诉人***承担45元,被上诉人酒泉润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