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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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 礼县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77876.7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89116.21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负担1118元,由原告***负担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