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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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 青神嗨泊智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川1425执765号 朱亚男: 你(单位)与青神嗨泊智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青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425民督54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青神嗨泊智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0713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人青神嗨泊智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15.00元及相应利息。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神县支行 账户名称:青神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 账户账号:见案款通知书【汇款备注:(2020)川1425执765号案款】 案件承办人:曹利思联系电话:028388××××6 地址:眉山市青神县中岩路86号邮编:620460 附:风险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