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科工园区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科工园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8685元(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科工园区营销服务部已垫付医疗费300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科工园区营销服务部实际应向原告支付5685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费709.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负担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