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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车辆中介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购车款240000元,并赔偿被告(反诉原告)***7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反诉原告)***在原告(反诉被告)***履行完毕前述第二项义务的十日内,将车架号5YJSA7E25GF149055的车辆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并协助其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39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34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583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