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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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嘉华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白银嘉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嘉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4民初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甘肃嘉华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162799.04元,截至2018年12月23日拖欠本金的利息1216651.99元,及2018年12月24日之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3462799.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3月22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收;以本金13162799.0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收)。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0元,由甘肃嘉华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嘉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嘉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