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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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12民初10219号 原告 田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未鸣、巨瑞瑞,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退还货款14000元;2.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洁退还原告田旭货款14000元,并以14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赔偿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张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审判员周文君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徐超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