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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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辆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56400元,并汇入原告***的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帐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46元,依法减半收取723元,公估费6780元,合计人民币7503元(原告已预交3223元,被告已预交4280元),由原告***负担1072元,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6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