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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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 伟业汽车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8817号民事判决; 二、伟业重工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544257元及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5442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五日计算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544 2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43元,由伟业重工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243元,由北京南来鸿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