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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君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广厦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霍尔果斯乐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记忆坊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记忆坊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厦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乐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记忆坊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北京记忆坊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1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完美时空(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紫晶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君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厦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乐道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