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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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219270.5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71795.6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6日起计算;第二部分以74136.05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8日起计算;第三部分以73338.8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