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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路小微支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迈伴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路小微支行贷款本金98959.33元、利息(含复利、罚息)6263.51元(截止到2020年4月14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代理基础费5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路小微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计120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