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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730629.10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82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8142元,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340元。鉴定费200000元,由河南源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57762元,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2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