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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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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王新杰在2018年9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将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紫阳路66号龙湖滟澜海岸113幢102室房产中属于被告王新杰的50%份额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史涛静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被告王新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5-24
发布日期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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