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期内利息的复利(截止2020年3月25日,利息6884.78元,期内利息的复利为58.59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之后的期内利息的复利以利息6884.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至2022年5月29日,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