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州金钉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宁波科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028852元的55%,即565868.6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028852元的35%,即360098.20元;

三、被告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028852元的10%,即102885.20元;

上述一、二、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10元,减半收取7255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177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被告***负担4042.50元,被告***负担6352.50元,被告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被告***、***、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原告***已向评估公司缴纳的评估费21000元,由被告***承担7350元,被告***承担11550元,被告宁波力盟盛世车业有限公司承担2100元。被告***已向鉴定公司缴纳的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15000元,被告***承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89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0-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